2020年征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参军光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然而,近年来拒服兵役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拒服兵役者只是少数,但性质恶劣,逃避服兵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我国法律法规对拒服兵役有哪些规定?本期的案例或许给你一些启发。
案例:去年7月,高中毕业的小李应征入伍。刚入伍时小李很有些新鲜感,然而一段时间后,辛苦的新兵营教育训练,让小李受不了,训练态度消极,怕苦怕累,两个月后,小李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要求回家。其所在连队、部队机关和县征兵办、乡武装部以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但小李思想毫无转变,始终拒绝留队服役,最终部队对小李作出退回原籍处理。
小李拒服兵役后,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小李作出以下五项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三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其个人拒服兵役行为列入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
评析:拒服兵役的小李为何受到5种处罚,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
《兵役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服兵役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的本质属性。本案中,小李本已应征入伍,但其不珍惜在部队成长锻炼的机会,多次逃避拒绝服兵役拒不履行服兵役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惩罚。(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