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如何回应民生热点
来源:潘家永 2020-11-06 18:02:58 责编:于迟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侵权责任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自甘风险、好意同乘、高空抛物等社会症结对症下药,本期我们编发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建议。

自甘风险 明晰责任

案例:一天,林某、郑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相约一起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双方对抗时发生了肢体碰撞,林某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林某韧带撕裂,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林某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一半。那么,郑某是否要赔偿呢?

评析:《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人们自愿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等活动,应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公力救济不及 “自助行为”可应急

案例:孙某在酒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酒店因此限制孙某离开,并打电话报警。其间,有十多人围观。事后孙某起诉酒店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求吗?

评析:《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本案中,法院显然不能支持孙某的诉求。

好意带乘出事故 驾驶方责任可减轻

案例:刘某驾驶私家车到县城办事,在返回途中,吴某经介绍搭乘了刘某的车。刘某在驾驶中因分心,撞上道路的限宽墩,致本人和吴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吴某因车祸遭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约10万元,并要求刘某全额赔偿。刘某是否应当全额赔偿?

评析:《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应当指出,适用该规定有三个条件:一是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二是仅限于无偿搭乘。三是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如果事故是基于同乘人的过错所致,则机动车使用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好意带乘,依法应减轻责任。

禁高空抛物 完善治理规则

案例:一位骑车老人在某小区28幢1单元楼下被高空飞下的砖块砸中,当场身亡。由于无法确定肇事者,家属起诉该单元二楼及业主81户134人。法院判决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对此很多业主耿耿于怀。

评析: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导致“一人抛物,全楼买单”。《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完善:一是调用国家公权力机关规制此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而尽量让具体侵权人担责。二是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摄像头、装设安全网等。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该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最终无法明确责任人时,虽然该高空可能加害的业主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但事后一旦查清了实际侵权人,则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治理规则完善后,其他业主承担的风险已经实质性地降低了。(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