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或将建立决策容错机制
来源:记者 周莹莹 2020-11-06 18:32:28 责编:刘超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10月27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分为11章、56条。今后,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将扎得更加牢固。

扩大决策事项范围 破解朝令夕改顽疾

据了解,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今年,省政府将制定《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司法厅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书面调研,听取省政协委员立法建议,并委托安徽财经大学和马鞍山市司法局起草。在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后,形成《规定(草案)》。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基础上,我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大量存在的产业促进政策,以及对特定群体的奖补政策,在《规定(草案)》中,将“制定扶持、奖励、补助等重大授益性的政策和措施”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高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针对遭受诟病的政策“朝令夕改”现象,《规定(草案)》给予回应。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制度保障问计于民 细化专家论证举措

行政决策不应“闭门造车”,而应“开门纳谏”。为了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规定(草案)》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细化了专家论证事项。

《规定(草案)》要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听证会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

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

决策过程少不了专家“智囊团”的出谋划策。《规定(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为敢于担当者撑腰 确立决策容错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第4条提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在此基础上,《规定(草案)》确立了决策容错机制。对按照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不过,容错机制的建立不代表“有错不纠”。《规定(草案)》指出,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