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系列访谈——访和县政协委员、县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汪维斌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20-11-11 15:24:04 责编:于迟


主持人:汪律师您好,通过您的履历,我们知道您不仅是名律师,也是名政协委员,参与过调解工作,请您谈一谈对《条例》的认识。谢谢!

汪维斌:《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看了《条例》以后我很有感触,多元化解这个词用得非常好,因为调解仅仅停留在一个解决问题的层面上,没有化解深刻,化解是彻底解决矛盾以达到社会和谐目的。

《条例》的出台,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在以往化解纠纷的工作中,我个人认为比较单一,除了诉讼仲裁以外,其他方式较少,尽管《民事诉讼法》谈到了人民调解的内容,但是我个人认为可能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但是《条例》出台以后完全不一样,调解的主体面广,涉及的范围也广,所以《条例》的出台,在现实生活当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主持人:《条例》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当中各个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这一规定在现实中有哪些益处?

汪维斌:《条例》第二章从第7条到23条总共16条,用了大量的篇幅明确了化解主体,对于公检法司、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这杜绝了相互推诿塞责的现象。

此外,《条例》第20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调解。我认为这项规定对律师工作纳入法律共同体,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主持人:请您结合具体案例,谈一谈政协委员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当中所发挥出来的积极作用。

汪维斌:《条例》第23条规定,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我是一名专业律师,也是和县的第九届、十届的政协委员。在去年县里政协会议召开的时候,就物业费催收难的问题,我们提了一个提案。提了这个提案以后,我们进行了调研。为什么现在物业费难收?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

主要是收费标准低,导致服务质量跟不上。出现卫生打扫不干净、电瓶车被偷盗、下水管道堵塞等问题,这样业主就更不愿意去交物业费,形成恶性循环。去年我们所的律师调解的仅物业费催收这一领域的案件大概有60多起,我本人直接参与了28起。调解以后,有四十几户按照规定把物业费交了,也有十几户转入了诉讼程序。

我印象比较深的一个案例。业主不在家,过了几个月回来以后,发现家里面进水,所有的木地板全部泡潮了。找到物业公司查出原因,是别人家的空调滴水管漏水,漏到他家的下水管导致堵塞,造成二到三万块钱的损失。业主因此不愿意交物业费。

这个案件我们受理后,上门进行调解。我们把空调滴水管漏水的这户业主找到了,希望他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他承担了大概70%的损失。物业公司辩称没有任何过错,但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应该更加细致,更加做到位。最后,物业公司免了两年的物业费,并且赔偿了2000多块钱。这个案件调解成功以后,我们确实觉得有一种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