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系列访谈——访全国人大代表刘丽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20-11-11 15:52:39 责编:于迟

主持人:刘代表您好,据我们了解,您是一名人大代表,也有以你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那您参与的矛盾化解过程,有哪些事情令您印象深刻?您觉得当前的矛盾及纠纷存在哪些领域?还有就是《条例》的出台,对于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有哪些指导意义?

刘丽:在我参与的调解过程当中,当事人的诉求都不一样,我把它归为三大类:一类属于跟老百姓自己生活休戚相关的;一类属于经济方面纠纷;还有一类,就是包括其他各种纠纷。总的来说,还是跟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这种纠纷比较多一些。

有一对母女,为了一套房子,打官司打了十多年。我在调解过程当中,就问过女儿这样一句话:如果你妈妈需要这套房子的钱来救命,现在你妈妈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没有这套房子的钱来救命,你妈就没命了,你怎么办?

这就像去医院看病一样,小病到大病都是有一个过程的,大病一定是小病慢慢不注意积累下来的。如果一开始就有人去给她化解内心的那种积怨,也许母女俩不至于走到公堂上去。就像我们小时候,我们老家没有几个人走进法庭,因为村里面都有能说会道的人,发生什么矛盾请他来调解调解,劝劝说说,问题就没了。

如果说能有一个更便捷的方式能让百姓知道,有这样的一个可以调解的地方,能走进老百姓的生活,能走进老百姓的心,我相信应该可以化解很多类似的矛盾。所以我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极其重要的。

主持人:围绕着刚才您说的那个话题,其实《条例》里面也提到,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中,应该充分发挥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那您认为这一规定有什么积极意义?

刘丽:我认为是非常好的,因为有时候能在源头上解决问题。有些问题工作人员去跟当事人说,不见得能更好地接受,社会的力量加入进来之后,起到一个第三方的桥梁作用,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一些。

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让更多人知道人民调解,知道了才会寻找这种调解的途径。当然,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首先自己要具备这个能力,你不具备这个能力,光有名气是没有用的,光有身份是没有用的。像合肥市联合接访中心这里有一位老同志,他是法院退休人员,本身在法院工作的过程当中就接触到各种案例,然后再来做调解工作的时候,他具备了较强的能力,能更好的去做这个调解工作。

所以培训还是很有必要的。所有的调解工作都必须建立在你懂的基础上,才有办法更好的去发挥,所以学习一定是调解工作的第一步,所有参与多元化调解的调解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

主持人:《条例》出台后,您在学习的当中,有哪些规定让您印象深刻?您认为在《条例》的宣传当中应该怎么样增加社会的知晓度?

刘丽:《条例》当中指出,三大调解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我非常认同这个观点,因为三大调解当中,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光有社会的这种力量是不够的,单有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会起到更好的调解效果。

再回到母女俩这个案件当中来,如果光有人民调解员去调解,更多是建立在情感基础上调解,还需要有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等法律法规层面上的介入和调解,去继续推进这件事情的解决。所以我觉得《条例》的出台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