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院长董开军:《条例》为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20-11-12 11:01:41 责编: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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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通过《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省级第四个多元化解纠纷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会对老百姓生产生活产生什么积极影响?安徽省高院在贯彻落实《条例》上有哪些具体措施?就上述问题,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接受了人民网安徽频道专访。

人民网安徽频道:近几年来,中央、省委都曾下发一系列文件要求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此次《条例》出台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有什么重要意义?

董开军:制定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后,中央、省委对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因此,在当前尚未出台国家层面多元化解纠纷立法的背景下,制定《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规范性要求,对于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网安徽频道:《条例》的出台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

董开军:一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当前,纠纷化解的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化解纠纷过度倚重诉讼途径,国家和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公共资源投入,司法机关反映的“案多人少”问题仅靠增加办案人员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虽对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等作出相关规定,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便民、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和解、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非诉途径作用发挥不够。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在“1•5”讲话中指出,在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着不少风险,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稳定面临不少风险,由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原有的纠纷化解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急剧转型、纠纷日趋多样复杂的形势需要。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重点是提倡协商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在社会自治、行政执法、和谐司法和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化解群众性纠纷的新机制,提高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助和平等参与,减少对抗性裁决机制和机械适用法律的弊端,对于增加共识、提高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网安徽频道:《条例》的出台对老百姓有什么积极影响?

董开军: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诉求的需要。纠纷产生于多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其需求、多元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需要通过立法,整合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种化解纠纷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成本低廉、可供选择的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的诉求。

人民网安徽频道:省高院在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董开军:近几年来,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打造“一院一品”的诉调对接工作品牌,都为我省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特别是马鞍山法院形成的“党政司法协力推进、预防化解齐头并进、互联互通与时俱进”经验,以及合肥、芜湖、黄山、亳州等地开展的“大调解”和纠纷多元化解的探索,都为我省多元化解纠纷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省高院还积极采取多种举措,推动我省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进程。

一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使他们了解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支持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2016年11月,省人大内司委和省高院联合组织16名人大代表和3名政协委员到马鞍山市视察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在省高院推动下,2017年“两会”期间,1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安徽省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促进条例》的议案,成为省人大会议上的一号议案。

二是积极参加多元化解纠纷立法调研。2017年“两会”后,省人大内司委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列入工作安排。2017至2018年间,省人大领导多次带队前往四川省、福建省、山东省及马鞍山市、淮南市、淮北市等省内外多地进行立法调研,省高院均派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骨干参加,广泛听取各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及省内各地成功做法,努力打造安徽多元化解纠纷立法新亮点。

三是参与条例的起草和审议。2017年8月,省人大邀请省高院、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组成立法调研起草小组,主持起草完成《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省高院立案一庭参与当时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于2017年10月9日开始征求各单位意见,省高院对历次征求意见均认真研究、积极回复,努力将全省法院诉调对接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转化为地方立法的规定。特别是我们对“先行调解”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提出的建议,得到了立法起草小组的认可和采纳。2018年3月、5月,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条例草案,省高院均列席听取审议内容。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近两年来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终有成效。

人民网安徽频道:省高院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董开军:省高院将围绕“引领、推动、保障”的职能定位,继续推动全省法院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将《条例》贯彻好、落实好。

“引领”主要是深化诉调对接。从2016年至今,省高院已与13个省直机关、55家综治成员单位签署了诉调对接工作意见,各地法院也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了诉调对接制度。下一步,全省法院还要继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将诉调对接抓出实效,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纠纷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解纷合力。

“推动”有几个方面工作要做:一是解纷引导。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化解纠纷途径,并建议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参照类案裁判,从诉讼结果、诉讼成本、执行风险、信访风险等方面对诉讼风险进行自助评估。适宜调解的,依法自行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二是程序安排。省高院今年9月出台了《安徽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和《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对在线调解、诉前调解的主体权利义务、流程指引、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有力指导了全省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和诉前调解工作。下一步还需继续督促落实。

三是信息化建设。法院还要进一步推进大数据运用,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实现在线咨询、协商、调解、监督以及联网核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四是法律指导。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升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能力和水平。

“保障”主要是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且符合规定的调解协议,应当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保障其法律效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