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内两次醉驾 获刑四个月
来源:张泽怡 肖启蒙 2020-12-16 16:12:04 责编:于迟

​家住凤台县的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取保候审,仅隔8天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被法院从重处罚。12月1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胡某酒后驾车行驶至谢家集区卧龙山路高速公路入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胡某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超过酒驾标准后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胡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0.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胡某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拘役,公安机关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仅隔8天,10月7日晚,在取保候审期间,胡某再次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当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与滨河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胡某在涉嫌危险驾驶罪侦办期间,再次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胡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胡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服从判决。(张泽怡 肖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