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谢某才从儿子无意间的一句话得知,前夫孙某把两人约定好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
原来谢某与孙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两人约定把婚后购买的一套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的商品房留待儿子年满18岁直接过户到儿子名下。离婚后的某天,儿子偶然提起一句:“年底好多人在催爸爸还钱,爸爸还带人来看房子。”让谢某心头一紧。她急忙来到房管局,才得知孙某未经自己同意出售了房子,而且办完了过户手续,买家已经把尾款106万元支付到了房管局托管账户。她与孙某都不宽裕,房产是他们离婚时约定留给儿子唯一值钱的财产。无奈之下,她将孙某告到肥西县人民法院。听完谢某的诉求,肥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即与执行局通力协作,法官们争分夺秒、无缝衔接,依据谢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于当天迅速出动,冻结了托管账户内的106万元。
卖房款保住了,谢某暂时松了一口气,没有取到钱的孙某却很恼火,两人水火不容。案件接力棒交给了肥西法院山南法庭。接到案件,法官开始了与孙某的沟通,孙某近两年做生意亏了大笔钱,总想着东山再起,想来想去,主意就打到了房子上,他认为和儿子是一家人,有困难应当互相帮助、不分彼此,将来挣了钱,依旧还是给儿子。摸透了孙某的心态,法官开始了耐心劝导。
2021年1月27日,曾经的一家三口重新聚在了山南法庭调解室,达成一致意见,房款中的86万元归孩子所有,由谢某代为保管至成年,谢某定期向孙某告知保管情况。谢某与儿子同意剩余20万给孙某用于个人经营。签完字,三人一边讨论着儿子的学习生活一边走出了法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刘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