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履行保证金给执行加把“诚信锁”
来源:汪玉芳 记者 唐欢 2021-02-07 17:10:15 责编:于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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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首次在执行中试行和解履行保证金制度。当天下午,被执行人范某某将2万元和解履行保证金缴至琅琊法院账户,在给申请人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给范某某按约履行套上了“紧箍咒”。

范某某租赁滁州市种子管理站房屋,欠下房屋使用费26.7万余元,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种子管理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加之电话也联系不上,法院始终未能找到范某某。种子管理站多次来函催办。2月3日,琅琊法院、琅琊公安分局联合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之“猎鹰”清剿行动,在琅琊公安分局的大力配合下,法院干警找到了范某某的住处,成功将其拘传回院。

“欠钱的人多呢,你们老是盯着我不放干嘛,我现在没有钱”,范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见法院动了“真格”,范某某当场支付10万元案款,并与种子管理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余款分两期付清。为保证范某某按约履行,法院试行和解履行保证金制度,即范某某缴纳2万元和解履行保证金至法院账户,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若任一期违约,法院以范某某拒不履行将2万元保证金转为罚款,以示处罚;若其按约履行则将2万元保证金作为案款在最后一期冲抵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解后‘爽约’的不在少数,‘假和解’一直是比较头疼的问题,我们此次在大标的额案件中试行和解履行保证金制度,就是在给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的同时,也提高其失信成本,为诚信社会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力量。”琅琊法院副院长胡勇介绍。(汪玉芳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