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屡登门 涉老案“破冰”
来源:杨林青 2021-03-01 16:43:23 责编:于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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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个多月,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顺利调解八旬老人赡养纠纷。

居住在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的汪老太,年近90岁,在一场意外摔伤后面临无人赡养的窘境。气愤的老人将抚育的7名子女全部起诉到法院,因子女众多,又涉及拆迁房屋,赡养问题却一度演变成财产争议。肥西县人民法院桃花法庭受理此案后,决定针对该起涉老案件,以调解“破冰”,确保老人的晚年能够有可持续的保障。

2020年8月,汪老太意外摔伤无法独立生活后,这个大家庭出现了裂痕。7名子女就如何赡养汪老太争论不休,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今年1月,汪老太将7名子女诉至肥西法院,要求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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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法庭庭长商志强承办该案后,迅速梳理案情,并与汪老太的代理律师沟通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初步了解到该起案件涉及子女人数众多,其中还掺杂着拆迁房屋分割、兄弟姐妹的利益纷争,并非仅仅是谁照顾老人这么简单的问题。

因老人仍然卧病在床,子女们的争议一天不解决,老人的生活便无人可依。商志强与团队成员经过前期的走访,以快速高效解决为原则,商定了亲情修复、调解优先的审判方案。

方案既定,干警们分头走访、展开多轮背对背调解,7个子女对案件的态度渐渐从消极抗拒到袒露心扉。原来汪老太7名子女中老大、老二系其继子女,且已年近古稀,二人均以身体不好为由不愿意承担汪老太日常生活的照料;老七认为她从小被别人抱养、直至17岁才回到汪老太身边生活,也不应同其他子女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老三认为他在汪老太受伤之前扶持照料十几年,后期其他子女如果参与照料需要自担费用,不能动用汪老太的存款及房产;老四认为汪老太因拆迁取得的房产应出售变现,再用变现资金租一个更合适的房子给汪老太居住,日后的生活及医疗开支均从汪老太个人财产中开支;老五认为她本人尚有患病丈夫需要照料,不能参与24小时不间断照料母亲的任务;老六则表示其他兄弟姐妹商量的赡养方案她都同意。

综合7人的意见,审判团队归纳出他们关心和争议的四个问题:一是汪老太的财产如何处理?二是由谁承担赡养义务?三是汪老太后期的晚年生活是请人照顾,还是子女轮流照顾?四是汪老太晚年生活及医疗开支由谁负担?

明确争议焦点后,团队再次调整调解思路,结合民法典中关于赡养的法律规定,分别向7个子女进行普法。

汪老太虽有一定的存款,但现失去劳动能力、无法自我照顾,存款不足以支撑其雇人看护照料费用,汪老太享有的安置房屋又是其唯一一套且现居住的住房,如子女不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汪老太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关于赡养义务主体,老大、老二和老七的情况虽与其他兄弟姐妹不同,但汪老太对他们都进行了抚养教育,所以他们对汪老太仍负有赡养义务。

关于汪老太财产继承问题,因汪老太尚在世,其个人财产有权自行支配,不能作为子女推脱赡养义务的理由;待老人逝世后如有遗产,在没有遗嘱前提下,子女作为汪老太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遗产具体分配情况要根据各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及自身条件依法确定。

7个子女互不相让的僵局在干警们一次次耐心释法说理中,渐渐破冰,同意搁置财产争议。最终,7个子女放下心中隔阂,互谅互让,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5个子女轮流不间断地照顾汪老太,老人存款不足以支付生活及医疗开支后由5人共同承担,老人的房屋由老人继续居住、暂不处理;老大和老二因自身身体原因,经其他5人同意不承担日常照料义务,但他们也表示将时常探望汪老太,让老人安享天伦之乐。

法官有话说

历经春节前后1个多月,法官一次次组织法庭调解、登门调解,很多次都是众多被告不欢而散。要么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要么为了不让对方获利,争论不休,却很少顾及年迈母亲仍然卧床需要陪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法官在调解中,看到每个被告都极度关心自己的孙子、孙女,甚至全身心照顾,更有感触。法律规定了赡养的义务,更是为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设定了法律的底线。在多次的调解中,法官用法条普法,更多是在呼唤被告心中对母亲抚养自己多年的感恩之心和回报的本能。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反哺年迈父母,更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传承。(杨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