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涉高空抛物罪案宣判
来源:记者 唐欢 2021-03-05 14:44:00 责编: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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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后,我省首例涉高空抛物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去年清理家中冰箱时,明知其住处楼下为人行道,为图方便,先后3次将3个冰块(20×3厘米)从23楼住处窗口扔下,被行人发现致案发。

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多次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因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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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人民财产利益,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引发关注。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体现了司法领域对于治理高空抛物现象的积极回应。除了司法领域对群众的约束,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