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种维权一波三折 最高院一锤定音
来源:记者 周莹莹 2021-04-24 10:09:18 责编:于迟 访问量: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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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种业”)的代理律师在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向东修理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袋标有“郑麦9023”的麦种。这一交易行为成为一起植物新品种纠纷的关键证据。4月23日,记者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优秀知识产权案例评选活动中,获悉了这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的详情。

锁定侵权主体

皖垦种业经品种权人的授权,取得了“郑麦9023”品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权。2017年,寿县向东修理部在未经“郑麦9023”品种权人授权和皖垦种业许可的情况下,在安徽区域内经营销售“郑麦9023”品种。

2017年9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肥办公室接受皖垦种业的代理委托,组建了以程远龙律师为主的诉讼维权团队。针对农业种子具有极强的季节性、取证窗口期较短、侵权行为较为隐蔽、取证难度大等特点,诉讼维权团队经论证分析,制定了一套严密可行的调查取证方案,并迅速地采取行动。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皖垦种业将向东修理部起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向东修理部立即停止侵害“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做灭绝活性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

一、二审截然相反

在案件一审中,皖垦种业指出,向东修理部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范围包括“种子销售”,其取得营业执照时间为2008年。作为资深种子经营者,向东修理部在销售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种子来源。皖垦种业取得了“郑麦9023”的品种权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的独家授权,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向东修理部辩称,自己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涉案麦种系亲戚从其他地方购买后暂时存放在向东修理部,而且仅仅销售两袋麦种,获利不超过180元,并没有大量推广涉案麦种。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向东修理部在安徽省境内销售了“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事实,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出售的“郑麦9023”有合法来源、获得品种权人许可或授权的事实。考虑到向东修理部的侵权情节和皖垦种业的维权支出,酌定5万元。

向东修理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向东修理部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了善良销售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而皖垦种业与品种权人通过合同方式创设的“安徽省区域内独家经营权”,属于相对性权利,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于是二审判决驳回了皖垦种业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辨是非

皖垦种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再审中,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为皖垦种业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向东修理部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皖垦种业公司对“郑麦9023”品种所享有的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权及独占实施许可权;向东修理部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应予支持。

其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针对跨区域销售行为,是否能基于合法来源抗辩而当然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来源”是否等同于“合法”。

最高院审理认为,皖垦种业取得了品种权人的明确授权,符合前述司法解释有关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所规定的条件,因此,皖垦种业有权提起诉讼。向东修理部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麦种取得了品种权人的许可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条件。

最高院作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维权成效凸显

历时三年维权,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一波三折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承办此案的程远龙律师告诉记者,经过此案,最高院明确了超授权区域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性质,即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未经授权超出授权地域范围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系侵权行为,亦构成品种权侵权。

另外,该案也明确了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与专利、商标等领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植物新品种带有深厚的农业色彩,尤其是涉及主要农作物的植物新品种,由于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适用上,需要做更多的考量。而且,合法来源抗辩作为侵权行为成立前提下的一种免除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而言是有消极作用的,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严格限制,不能轻易地予以类推适用。

该案因其典型性,先后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