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减免租金起纠纷 淮南法院认定系不可抗力
来源:程丹丹 记者 唐欢 2021-04-27 15:18:57 责编:刘超 访问量: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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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淮南一处商场的经营管理公司同意对商铺承租的商户统一减免租金,哪知这一政策遭到部分商铺产权业主的反对。为了讨要商管公司减免的租金以及收益,一位业主就将商管公司起诉到法院。4月2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支持商管公司减免租金的政策。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25日,淮南某商管公司统一与淮南一商场的所有产权业主签订《商铺租赁经营管理合同》,其中徐某、王某拥有的商铺也在出租之列。

2020年初,因疫情影响,淮南某商管公司为了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暂停营业。

2020年3月28日,该商管公司制定疫情期间商铺收益支付实施方案,内容为:“减免商铺收益1.5个月,用于商场经营商户的租金减免、物业费减免、以帮助扶持商户继续经营,维护商场经营稳定。减免的1.5个月商铺收益,商管公司分别从支付业主的第二、三、四季度商铺收益中分摊扣除……”

2020年3月至5月,300余名案外的商铺业主对上述实施方案表示同意并确认,但部分业主不同意上述方案。

2020年7月3日,业主徐某、王某因不同意上述租金减免方案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被减免的1.5个月的收益金、违约金共计1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冠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系不可抗力并无不当。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案外相当一部分商铺业主已同意减免1.5个月收益的现实情况,酌定减免徐某、王某的2020年度1.5个月收益合理允当。

一审判决淮南某商管公司支付徐某、王某逾期支付收益违约金73.0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程丹丹 记者 唐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