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手便可高枕无忧?法官提醒注意时效
来源:朱慧 2021-05-13 11:17:15 责编:齐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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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也不可高枕无忧。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情还要从2015年11月前后说起,原告王某作为保险推销员多次上门向被告章某推销人身保险,章某不胜其扰,遂决定购买保险,但因购买的保费不够,便要求推销保险的王某帮助其垫付部分保费,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因该笔借款数目较小,王某一直未向章某主张。近期因两人出现矛盾,王某遂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章某归还该笔借款。案件承办人在受理该案件后多次登门走访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因为购买保险的事导致矛盾很是激烈,一直僵持不下。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多次前往保险公司和银行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当庭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并拒绝偿还该笔欠款,由于原告方对于诉讼时效相关的制度缺乏了解,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前期催讨过该笔借款,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