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宣讲《民法典》化解“土政策”纠纷
来源:亳检宣 2021-05-25 16:39:37 责编:于迟

安徽日报图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5月18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谯城区城父镇蒋老家行政村蒋同氏、蒋某国家中,就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监督案件现场释法说理,宣讲《民法典》精神。

白氏、蒋某国与蒋同氏均系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蒋老家行政村西门外村民组的村民。1998年,该村民组约定:添人添地,去人去地。该村民组一直按照该协议执行。2016年,该村民组重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同年8月20日,白氏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城父镇蒋老家村民委员会西门外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后白氏、蒋某国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承包了3.69亩土地。同年,蒋同氏主张按照村民组的约定,白氏、蒋某国家因有人去世应退出1.42亩土地由蒋同氏占有该地,双方对此发生争议。蒋同氏强行将该地上白氏、蒋某国种的小麦收走,白氏、蒋某国将蒋同氏诉至人民法院。

案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判令蒋同氏对位于白氏、蒋某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1.42亩土地停止侵权并排除妨碍,并赔偿白氏、蒋某国500元。

蒋同氏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为应当按照1998年村民组的土政策执行,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白氏、蒋某国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农户档案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明对1.42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蒋同氏所称的村民组“去人去地、添人添地”的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占有涉案土地无法律依据,已构成侵权,蒋同氏应对该土地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应对强收小麦给白氏、蒋某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判决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蒋同氏的监督申请的决定。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何昆表示,民事检察部门将结合检察职能,认真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积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监督案件,通过检察官以案释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亳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