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储某某盗窃一案。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储某某乘车至太湖县中医院,趁看病人多之机,将正在排队看病的何某某口袋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2020年11月23日,储某某又到太湖县人民医院,趁电梯人多之机,手持塑料袋作掩护,将周某某包内4000元现金盗走。最终,于2020年12月7日8时许,在太湖县人民医院偷摸正在抽血的陈某某衣服口袋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储某某具有累犯、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及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储某某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