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判刑
来源:叶青枝 2021-06-24 14:48:34 责编:齐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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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被告人陈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某林场位于太湖县某村,系该村集体林场。2010年,被告人陈某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该村林权证面积为27亩的某林场转让给陈某,转让年限70年,转让费20万元。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期间将某林场通过注册“太湖县某渔家乐”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报批政府立项,但一直未办理供地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2017年12月28日,陈某在未经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太湖县某渔家乐与李某所在的太湖县房屋征收事务所签订了《财产及相关权利转让协议》,以1500万元价格将“某渔家乐”项目所取得的全部使用权和知识产权转让给李某。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转让林地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成本价格为人民币1393.664万元,涉案林地土地面积为21.11亩。

某岛位于太湖县某村,系自留山。2010年4月30日,该村民委员会与太湖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转让协议,陈某作为法人代表签字,协议将林权证面积为54亩的某岛以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转让年限70年,该村收取了管理费2万元。2011年10月4日,陈某在未经该村委会同意,且未向政府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林地转让给刘某。

经鉴定,陈某转让该岛林地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成本价格为人民币160万元,该岛林地土地面积为45.61亩。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66.72亩,非法获利146.33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土地资源对人类的发展与存续至关重要,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所以有以上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用地,确保农用地用于农业使用。广大群众要从自身做起,主动保护农用地,营造全社会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叶青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