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官,我错了!”6月30日一早,被告李某手拿着15000元罚款交给凤台县人民法院新集法庭庭长吴辉。
2015年6月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石某购买稻谷,并出具了一份“下欠3800元”的欠条。六年来,石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但是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躲避还款。无奈之下,石某向凤台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前,李某提交答辩状,声称其并不欠石某钱,也没有出具过欠条,欠条上的签字是冒充的,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并要求追究石某虚假诉讼的责任。而石某则表示,该欠条系李某亲自所写。
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该案主审法官吴辉在调解无果后决定启动鉴定程序。
为了收集比对的笔迹样本,吴辉随即要求李某进行现场书写。总数不到一百字的样稿,李某书写三遍,用近2个小时,并且明显可以看出其有意在回避正常的书写习惯,三个样本的字体都不完全一样。
如果仅以李某刻意书写的样本进行鉴定,很有可能得不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石某无意间的一句话为案件带来转机。石某提到2015年李某曾经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家法院打过一场官司。吴辉当即和济南市的基层法院联系,终于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查询到了李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该案件的部分卷宗材料复印件。
经初步审查,基本确定石某提供的欠条中李某的签名系李某本人所写。眼见证据摆在眼前,李某只得承认自己说了谎,欠条确系其本人所签。
鉴于李某承认错误,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
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得以顺利审结,被告李某当庭履行了欠款。(鹿妤婕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