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一大早,肥西县人民法院副院级审判员唐世好收到一份来自江西省分宜县的特殊邮件,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鲜亮、醒目,满载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肯定及认可。
原告黄某、易某合伙经营电商生意,因业务扩展欲在京东新增专卖店铺,于2020年12月19日找到被告李某,经微信沟通由被告李某以其所经营的合肥某电子商务公司为黄某、易某富光京东POP专卖店办理授权事宜。双方经反复磋商达成合意,授权并开设京东POP店铺11家,每家1.8万元费用,前期以每家店铺0.8万元的标准收取共计8.8万元预付款,待店铺授权成功后再支付尾款,被告李某承诺以实际授权成功店铺数量计算费用,未授权可无条件退款。经黄某、易某多次催促,李某始终未能按约定办理京东POP店授权上线,却以开设京喜店铺搪塞原告,甚至以已成功授权上线一家店为由要求原告再支付1万元尾款,2021年3月,两原告发现被告李某无法履行约定,多次要求被告返还8.8万元预付款及1万元尾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9.8万元款项。
案件在送达阶段,唐法官即联系被告并征询调解意见,经与双方数次沟通之后,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由于疫情防控所需,双方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为了不让案件审判进度受到影响,唐法官立即启动云庭系统,确保案件如期在线上开庭审理。
庭前准备阶段,唐法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以期缩小分歧。庭审中,被告李某表示确实收到9.8万元款项,但系由于原告原因导致店铺没有正常上线。
庭审结束后,唐法官在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及底线后,再一次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耐心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两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7.5万元了结本次合同纠纷,如逾期未付款,则被告李某及其所经营的电子商务公司仍需按两原告诉请的9.8万元予以返还。调解书签收当日,李某即支付了款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高效均十分满意。(马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