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占小便宜,竟7次跑到同一家超市偷菜。8月4日,记者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盗窃罪判被告人张某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共7次在某超市以购买商品为掩护,将鸡翅、香菜、白玉菇、西兰花、娃娃菜等商品藏进衣服实施盗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