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一男子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获刑
来源:太湖检察 2021-08-09 11:55:53 责编:齐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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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甲因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认识网友秦某(另案处理),两人商议由王某甲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出售给秦某,秦某每张银行卡给予王某甲500元好处费。王某甲先后介绍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办理银行卡合计约10余张出售给秦某,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约2800元。经查实,上述银行卡中有两张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至案发,两张银行卡转账流入资金合计816961.25元,其中,涉及两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558120元。

​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又通过王某乙找到朱某某等人为其共办理了17张实名制手机卡。王某甲收购上述手机卡后,将其中4张移动手机卡卖给了一位微信网友,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经查实,其中有3张手机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六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合计231770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王某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否则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因此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太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