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销售有毒“保健品”获刑
来源:胡源源 记者 唐欢 2021-08-11 09:09:43 责编:刘超

安徽日报

8月6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女儿杨芳(化名)、儿子杨杰(化名)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因杨芳、杨杰系从犯,认罪认罚,被适用缓刑;同时法院判令三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共计615 849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在侦办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将被告人杨某某、杨芳、杨杰抓获。经查,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间,杨某某多次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色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保健品包装材料,在合肥市瑶海区汪塘东区、新站区京商商贸城等处设置包装窝点。期间,杨某某雇佣其子杨杰、其女杨芳协助其包装,将包装好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通过物流发货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中,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0万余元,杨芳参与销售金额11万余元,杨杰参与销售金额2000元。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包装窝点进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成品300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销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以上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到案后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供述中交代,其家庭中有多名成员受其影响从事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并被刑事追究。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食物或保健品禁止添加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对于存在生产、销售行为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据此,检察机关以三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产、生活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杨某某等人为追求获利,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使自身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或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胡源源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