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
来源:记者 周莹莹 2021-08-13 15:35:02 责编: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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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人民军队的重要发源地,红色资源丰富,保护传承任务繁重。8月11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把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打下的红色江山守护好、建设好,我省拟制定《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草案已对社会公布,正广泛征集意见。

据介绍,我省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318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1万多件(套),还有各级各类纪念设施(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他诸多红色资源,做好新时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刻不容缓。

《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要求,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党史(地方志)研究部门提出,报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为充分调动权利人、使用人的保护积极性,《条例》明确,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等。(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