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某经济损失15482.16元。
法院审理查明,6月29日22时许,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西侧广场,刘某与一女子因争抢板凳发生争执。徐某路过,见状以为刘某在调戏该女子,随即与刘某发生口角,后升级为互相拳打脚踢,致刘某多处受伤。路人报案后,警察将两人控制了起来。
案件移送法院后,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打抱不平、见义勇为,不构成故意伤害。但是,承办法官综合证据了解到,案发当日,徐某在没有弄清楚事情原委的情况下便与刘某发生争执,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便认为刘某调戏该女子,且不听他人劝阻对刘某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超出“好意”的范围,最终致刘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魏小雨 李卉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