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争执不下 法官释法明责
来源:李智 2021-08-30 10:39:30 责编:齐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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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2月,某林业公司将位于牛镇镇某村的一片山林承包给陈某某,双方约定了需要割芭茅的山场、每亩的价格及付给陈某某服务费等事项;另约定做工人员保险由公司负责购买,陈某某负责安全。后陈某某聘请金某某等人上山从事割芭茅工作。2020年4月13日,陈某文经人介绍在苏冲村为陈某某割巴茅时,木棒碎片扎入其左眼,陈某文先后在村卫生室,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陈某文的伤情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裂伤,住院治疗共7天。陈某文的伤情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文认为他是为陈某某及林业公司做事,应得到赔偿;陈某某认为陈某文使用割草机割草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第一天试用期就出事应自行承担;林业公司认为陈某某作为现场安全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三方争执不下。

法庭了解情况后,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从实际出发,指出使用割草机割草应具备一定的熟练度和防护措施,企业应在工人作业之前买好保险,但原、被告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才导致矛盾纠纷发生。经法庭调解,林业公司和陈某某赔偿陈某文5万元,陈某文将案件撤诉,双方握手言和。(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