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一人咬伤民警 获刑7个月悔不当初
来源: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姚军 2021-09-02 11:28:25 责编:于迟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将原法律条文中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正式明确单独设置为袭警罪。对于袭警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袭警案件,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以来,肥西县法院判处的辖区内首例袭警罪案件。

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卞某某因发生纠纷在辖区派出所接受民警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扬言要去卞某某父母家中闹事。民警刘某在对张某某的劝阻过程中,腿部被咬伤,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民警刘某腿部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民警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一时冲动伤害了正常执行公务的民警,对此非常后悔,真诚向办案民警道歉,以后会多学习法律知识,保证类似事情不再发生。(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