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挣钱”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张亮 2021-09-23 16:59:10 责编:齐晓迪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耿某在网上结识了网友“三宝”。“三宝”称自己在缅甸开设饭店,并高薪邀请耿某及其朋友来饭店工作,承诺凡是愿意来缅甸工作的均可以安排偷渡出境。被告人耿某同意并邀请任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任某又邀请了钱某(另案处理),三人准备结伙偷渡至缅甸。三人从南京禄口机场乘机抵达澜沧景迈机场,通过“三宝”安排,三人坐车至云南省普洱市,通过走山路、乘坐皮划艇过界河偷渡至缅甸邦康市。在邦康市,被“三宝”等人安排从事非法活动。2020年5月,一天晚上任某等人趁机逃出,又偷渡回国,后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查获。次日,耿某独自逃出乘车偷渡回国。2020年9月3日,明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耿某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伙同他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耿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