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落实信用修复正向激励
来源: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佘春玲 2021-09-23 17:01:10 责编:齐晓迪

对失信被执行人,有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又愿意尽可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是否有正向激励措施?9月22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出具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为被执行人狄某及其公司进行信用修复。

狄某经营的天长市某电子厂(下称电子厂),一直从申请人陆某处购买电子产品配件。双方对账,狄某累计欠陆某货款25.4万元。陆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起诉到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狄某支付了首期货款2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陆某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敦促狄某还款。狄某称公司受疫情、产品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影响,经营困难,不能如期还款。执行法官到狄某公司实地了解情况,询问还款计划,送达了该院《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告知书》,告知其如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如实申报财产等,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保护或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暂缓适用信用惩戒。狄某听后立即承诺筹钱还款,申请信用保护。

当日,狄某主动来院,给付货款0.5万元,余款与陆某达成分期给付协议。陆某得知狄某公司经营困难,主动承担该案执行费用0.3万元。执行法官为狄某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狄某感激道:“有了这份《主动履行证明书》,我不用担心上失信名单,影响生意,可以放心创业了!”

据悉,天长法院在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的同时,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源头解决“执行难”的意见》,为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出具证明书,建立正向信用激励机制,有利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佘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