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卖给诈骗犯 三人均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严翠 2021-10-14 17:32:24 责编:齐晓迪

明知对方购买银行卡是为了实施网络犯罪,仍然将银行卡出卖给对方作为支付结算工具。9月22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许某及卿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王某又因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许某、卿某明知被告人王某购买银行卡系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许某、卿某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各办理了2张银行卡(包含相关的U盾、手机卡),并以4000元的总价将上述4张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给王某,王某又将上述物品卖给他人,后上述4张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许某的2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额为75.9万余元,卿某的2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额为119.3万余元。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其随身携带了他人名下的9张银行卡(包含相关的U盾、手机卡)。经查,案发时上述9张银行卡均为王某非法持有。

另查明,寿县公安局于今年7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某、卿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上线人员王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许某、卿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严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