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王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联系他人为汪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汪某某等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在该场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台费,后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于1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某与汪某某属共同犯罪。法院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