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有很多“零工”,工资微薄,既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安全保障,但是受伤风险很高,住院花费很大。此时,若他们与施工单位构不成劳动关系,治病和生活的费用还能找公司索赔吗? 近日,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王某与李某是同乡。2019年2月,李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当领班,于是叫王某到工地上干瓦工。2020年5月,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3月,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同时,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经过仲裁裁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构成工伤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是劳动关系,且该公司认为王某受伤不是在上班途中,所以不是工伤,故双方不是工伤保险关系。
王某则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双方是工伤保险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故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结合证据,王某是在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王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王某与公司之间是工伤保险关系。
法官说法:该案虽然没有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有工伤保险关系,认定了双方之间具有工伤保险关系就意味着王某可以向公司索赔。
工伤保险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关系。
这种物质帮助遵循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责任无论是在劳动者还是在公司,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而认定工伤是获得物质帮助的前提。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视同工伤,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对于劳动者来说,若在工作期间不幸受伤,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第一时间报警,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期间,寻求附近工友或路人用自己的手机把事故现场拍照、录像。在医院治疗期间,根据伤情请求医院开具陪护证明等等。对于企业来说,要想降低这种支付风险,应当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是雇主责任险。(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