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溺亡谁之过 监护责任要抓牢
来源: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张小雪 2021-10-27 11:11:58 责编:刘超

今年3月,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三岁幼童陈某某将一名两岁幼童朱某某推入池塘溺水而亡。案经审理后,一审判令陈某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朱某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母亲与朱某某母亲系姨表亲关系,事发时正值正月初八,两家人到朱某某祖父母家中拜年,大人们在屋内交谈之际,两个小朋友来到了门外池塘边玩耍。突然,陈某某将朱某某推入池塘,也未呼救,等大人们发现并救起朱某某,为时已晚。最终,肥西县人民医院认定朱某某溺亡。朱某某父母悲痛欲绝,双方家庭沟通无果,遂将陈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朱某某溺亡所造成的损失90余万元。庭审中,陈某某父母则辩称,朱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池塘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民一庭承办法官收案后,仔细研判案情,查看证据,通过监控录像确认朱某某是被陈某某推入池塘溺水而亡,陈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朱某某溺亡的主要及直接原因。因此,陈某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因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遂判令由其父母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朱某某溺水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减少陈某某父母30%的赔偿责任。事发池塘的存在与朱某某溺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于陈某某父母辩称应由池塘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予采信。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设立监护人制度是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养、保护,保障被监护人及社会的安全。全社会都应重视监护制度的实施及监护责任的履行,以达到既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又避免被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义务,重视安全教育,避免因监护缺位、责任缺失酿成悲剧。(安徽法制报通讯员 张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