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形式。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全国各地也纷纷探索创新协商民主形式,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已取得许多明显成效,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协商主体涵盖面不广。目前,基层协商民主仍然存在着协商主体广泛性不足、代表性不强的现象。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老旧小区或老公房小区,离退休老同志更乐于参与社区协商治理活动,决策主体往往由这部分群体构成。同时活动时间大多是在工作日期间,因而上班族、学生以及其他工作的群体都无法参与。一些商品房小区的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缺乏理解,社区协商的参与度总体较低,可以说属于“生人社区”,直接影响基层协商的开展。
二、基层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不足。基层群众由于缺乏锻炼,对自己缺乏信心,遇事不敢协商。有些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基层协商的主体因受文化素养的影响,认知能力有限,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意愿的表达大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基于所代表群体或整体的公众利益,甚至出现协商气氛不和谐、争执争吵等非理性现象,难以顺利达成共识。
三、基层自治性组织存在行政化倾向。村(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重要的协商主体和治理主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本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长期以来,乡镇(街道)以行政化手段管理着村(居)委会,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处于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村(居)委会承担了繁杂的行政性事务,已经从自治组织变成了行政机构的“腿”或“嘴”,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公共权力在基层组织中的延伸,其独立性不够,自治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明确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代表性。面对参与主体老龄化的问题,必须注重吸纳中、青年人参与到协商活动中来。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使这种广泛商量的过程,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应充分考虑议题事项的行踪、利益相关、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法合理确定参与民主议事协商的对象,注重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结构的合理性、平衡性。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乡镇(街道)民主议事协商和行政村(社区)民主议事协商的参与对象作细致的规定。
二、推动参与主体协商能力提高。通过对民众协商民主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参与协商意识,提升其协商能力和公共理性;发挥城乡社区的主导作用。一方面通过协商骨干团队来发挥城乡社区主导作用,协商骨干是指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对协商骨干也要注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另一方面发挥社会组织的载体作用。在基层协商民主中引入社会组织的参与,既能够有效覆盖需求相似的群体,又能够发挥组织优势,加强民众、政府、组织各层面间沟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培育发展一部分社会组织,以缓解基层社会治理压力。
三、理顺基层政府与城乡社区关系。基层政府与城乡社区的关系应当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村(居委会)要从政府的行政职责中剥离出来,真正回归村(居)民自治。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要为村(居)委会适当“减负”,减轻过度行政化对村(居)委会造成的压力。政府在有关事项的程序与范围上,给予村(居)委会更大的自主权。在组织开展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城乡基层政府要承担“制度设计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要给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给予指导,帮助村(社区)共同制定协商程序、协商规则,并对村(社区)协商民主进行有效监督。
(农工党安徽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