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不兑现 恢复执行促执结
来源:杨雪 耿云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 2021-11-10 17:09:42 责编:夏平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又反悔,法院依旧可以监督执行到位。10月30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执行和解案件,通过恢复执行,用实际行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19年2月,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程某、吴某、程某某三人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程某、吴某、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程某、吴某、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程某、吴某、程某某需从2019年12月起每月底支付陈某2万元,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未偿还的本息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签订和解协议时,程某、吴某、程某某一再承诺,自己会按照协议履行,然而,三人并没有按约履行。

今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以被执行人程某、吴某、程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田家庵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在恢复执行后,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在向被执行人阐明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三名被执行人慌了。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一次性将剩余9万余元债务打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收到被执行人转款后,立即将执行款发放给执行申请人陈某,该案圆满执结。(杨雪 耿云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