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国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合肥中院 2021-11-15 10:05:10 责编:刘超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荣国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荣国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荣国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李荣国以其自己及妻子名义,向不特定借款人放贷,出具借据上的利率部分或空白或2分至3分月息,但实际却以5分至6分的高息收取借款人砍头息和月息,并要求借款人利息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转账、不打收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隐瞒还款事实,逃避打击。期间,匡光荣多次作为担保人,介绍他人从李荣国处借款。针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李荣国分别安排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到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的单位、住处等地采取殴打、威胁、拘禁、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给上述人员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借款人还款。李荣国等人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荣国为首要分子,以刘功义、李厚荣、薛红军、匡光荣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肥中院认为,李荣国等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合肥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