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院关工委组织太湖职教中心一百余名学生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郑某系安庆市某事务所所长,6月4日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公里+100米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6月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郑某准驾车型为C1E。6月25日,经太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当庭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未生效。
法官释法: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郑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在喝酒以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落入法网。(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