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骑行电动车引起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9月,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泉山路安装处路段时,与前方骑行自行车的江某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江某受伤。江某受伤后被送往淮南东方医院,被诊断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等,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魏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江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江某多次找到魏某商量医药费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后,江某将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余元。因魏某的电动车已经上了牌照,也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成为共同被告。
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江某,被告魏某同意赔偿江某5000元,并于调解当日一次性给付完毕,江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
法官提醒:电动车因价格便宜、轻便快捷、绿色环保等特点,成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车速度快、安全系数低,如果不规范驾驶,很容易发生事故,给骑行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因此车主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及时为电动车上牌照,购买车辆保险,这样不仅能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也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肇事车主的经济负担。(杨雪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