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卖手机卡银行卡获刑
来源:章英特 2021-12-08 16:40:26 责编:齐晓迪

12月2日,被告人史某峰、罗某、王某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被告人史某峰与郑某系老乡关系。2019年,被告人史某峰两次帮助郑某转寄由郑某购买的手机卡13张到云南省孟连县中缅边境。2020年上半年,郑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史某峰,让史某峰帮忙找人提供银行卡套件给缅甸赌场过账。半个月后,史某峰在明知办理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仍将被告人罗某介绍给郑某。后罗某为牟取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洪共卖给郑某至少3张银行卡、3张手机卡以及3个支付宝账号,罗某、王某洪分别获利2500元。被告人王某洪提供的中信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案件资金流转,其中被害人王某芳、刘某等人共有227500元被骗资金转入该银行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峰、罗某、王某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邮寄手机卡,并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史某峰、罗某、王某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释法: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