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碰触高压线 电力公司被判赔
来源:田小静 2021-12-09 16:30:59 责编:刘超

近年来,因高压触电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高压线的建设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压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法院关于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的架设单位,对于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019年3月10日上午10时,方某某在铜陵北路某处无人看管的鱼塘钓鱼。当其手持鱼竿从该路段高压电线下经过时被高压电击伤昏迷,其他渔友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方某某被120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方某某多部位烧伤,其中至少有一处为三度烧伤,其他还有累及体表10%~90%的烧伤,电击伤等。方某某入院后进行了多次手术,直至2019年5月13日出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2019年11月,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等内容进行鉴定。

案经送达后,双方就方某某构成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经鉴定方某某因被高压电击中受伤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且对误工期、护理期等内容也做出了鉴定结果。

庭审中,方某某陈述其是因钓鱼处的高压线高度不够导致才被电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方某某受伤地点不明确,供电公司没有接到其报案,当地派出所也没有其报案材料。对于高度问题,供电公司认为方某某钓鱼处的高压线高度是符合规定的,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提供的合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合肥市急救中心病人受理资格表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其在铜陵北路某处无名野塘钓鱼时被电击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触电地点高压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又因方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线具有相当危险,仍然在高压线下垂钓,在其手持钓鱼竿从高压线路下经过时并未注意鱼竿与高压线的距离,对其损害结果具有明显、重大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肥东法院确定方某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方某某、供电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方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手持鱼竿自高压线路下通过时理应对高压线路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及提前作出避免触电的措施,其因个人主观上的过失理应对案涉事故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架设主体,该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且在一审诉讼期间触电地点已经因规划发生变动,无法重现事故当时的情境,虽然该公司主张曾在事发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但是未能举证证实,鉴于该案的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该公司就案涉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较为适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压触电致人损伤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当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触电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伤,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作为垂钓爱好者在选择垂钓地点时,要尽量选择交通便捷、安全措施较多、远离高压线的地点,并结伴出行。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到医院进行专业救治,并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方便进行现场调查,固定现场证据。若在高压线附近垂钓时,要对高压线路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并提前做好防触电措施,在高压线下行走时应将鱼竿收起,避免因鱼竿过长触碰到高压线,进而触电事故的发生。且需要认识到在本人对触电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供电公司,不仅在架设高压线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高度、质量、地点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架设,而且也要及时跟进所架设高压线情况、及时进行维护、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等工作,尽量避免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时也要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纠纷解决做好事实基础。(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