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人民法庭巡回审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主动履行了所欠建房款。
2017年4月,原告储某承建被告张某的一处安置房并签订建房协议,原告于2017年12月完成建房工程。但在双方决算过程中,被告以户院内地基存在争议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原告储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前往现场勘查了解案情,实际测量房屋面积,并前往当地社区巡回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修建时是否占用地基等问题产生矛盾。由于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并让双方冷静下来后再做调解。一周时间里,法官采取电话调解、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意见分歧越来越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