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许昌杰 2021-12-17 10:53:28 责编:于迟

12月15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霍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屠家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屠家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原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屠家刚在担任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城关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和案件处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现金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家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许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