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援助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件。
受援人舒某某等系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2020年11月5日23时22分左右,舒某某丈夫万某某在工地加班回家途中,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105线大河厂加油站西侧100米处,摩托车后轮碰撞路中石块后摔倒(经鉴定排除与其他车辆接触可能),造成万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发前当晚途径该路段22辆装载砂石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核查,但因事发地点无监控设施和目击证人,无法查清撒落石块车辆,遂于12月29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的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撒落石块车辆无法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无法启动;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认定工伤及其赔偿程序也无法进行;保险公司也以万某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摩托车,拒赔扶贫部门为贫困人口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
2021年2月4日,舒某某在县直干部、该户帮扶责任人的陪同下,到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舒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儿子、女儿在大学读书,公公为高龄老人,家庭十分困难,又系意外伤害,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刘洁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收集了案件损害事实、损害后果材料,又到县扶贫移民开发中心调取了《保险委托合同》、《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册》等资料,于2021年2月7日代理受援人将保险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保险公司支付10万保险金。
2021年4月13日,霍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某某保险公司以万某某无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已列入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告知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受援人的请求。承办人以投保人信息栏和保险人信息栏均为保险经办人一人填写,投保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栏为非负责人签字,遂提出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质证意见。2021年5月7日霍山县法院以被告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一审判决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上诉。2021年8月20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5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霍山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已自觉履行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先胜 胡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