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城市宣州区寒亭司法所快速调结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1月5日,寒亭镇天门村村民孙某英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寒亭工业园区玮三路路段,因路面严重湿滑且无安全警示标志,致车摔倒,造成孙某英受伤。事发后,安徽某建设集团公司及时将孙某英送入宣城市骨科医院诊治,左侧肋骨骨折,住院10天,医疗费用6647.15元。医院建议休养3个月,加强营养1个月。11月18日,该村村民王某萍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上述路段,也因路面湿滑且无安全警示标志,致车摔倒,造成王某萍受伤。事发后,王某萍被家人送入宣城市人民医院诊治,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住院8天,医疗费用5109.85元。医院建议休养两周,加强营养。12月27日,孙某英、王某萍相继来到寒亭司法所,寻求调解。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安徽某建设集团公司正在事故路段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交警均认定“建设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起初建设公司认为,两人骑车摔倒,主要原因是骑车人不小心所致,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两村民没有买意外伤害保险,才愿意承担全责,但只同意负担两人的医疗费用,其他赔偿事项不予承担。
经调解人员数小时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及苦口婆心的调解劝说,当事人达成协议。除此前已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外,建设公司再一次性支付孙某英、王某萍的剩余医疗费、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交通等各项赔偿费用。(许义 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