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公司应当主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若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除了可以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吗?近日,刘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2016年1月,刘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因为处于疫情期间,刘某未上班,公司每月只发放生活费。自2020年9月起,公司开始通知刘某上班,刘某一直工作至2021年3月,后因刘某个人原因未到岗,公司以刘某多次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刘某在职期间,双方于2020年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自2019年4月起不再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刘某申请仲裁后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拖欠的工资以及刘某自行缴纳的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的社保费用等共计62000元。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刘某的各项诉请依法予以判决:
对于克扣的工资问题。2020年2月至8月,疫情期间,公司未能正常复工复产,刘某未上班,公司每月发给其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刘某主张的拖欠工资的情形。公司自2021年2月21日起停工停产,刘某作为保洁,按其出勤核算工资。虽然公司提供的双方微聊记录证明2021年3月底,公司几次通知刘某出勤提供劳动,刘某因其个人原因未到岗。但考虑到该期间,仍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故公司应当在该期间向刘某支付生活费1284.5元(1550元/月×70%+1550元/月×70%÷21.75×4)。因刘某离职时,尚未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2021年3月的工资支付周期,故其主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经济补偿。2021年4月,公司以刘某多次连续旷工,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但是公司陈述自2021年2月21日起停工停产,刘某作为保洁,根据其出勤核算工资。肥东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自2021年2月21日停工停产后,其管理制度是松散的,对员工也未正常的进行考勤管理,因此公司以刘某多次连续旷工为由将其辞退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已经通过工会同意且送达给劳动者,因此解除程序亦违法,因此,刘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61元,肥东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肥东法院对刘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支付刘某自行缴纳的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的社保费用。刘某根据社保缴费比例计算出13573元,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37.81元,因该险无法单位缴费费率,故该险应由刘某个人承担,故本院对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行缴纳的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的社保费用11500元予以支持。公司对11500元金额无异议。
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露)
法官说法
1、2019-2020年合肥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公司缴16% 个人缴8%
失业保险 公司缴0.5% 个人缴0.5%
工伤保险 公司缴根据行业 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 公司不缴 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 公司缴8% 个人缴2%
公司未缴社保,员工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仅供参考):
首先,员工可以去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公司依法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若公司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员工可以自行缴纳社保(替公司垫付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再次,若超过补缴社保时间不能补缴的,因目前社保损失的核算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员工申请仲裁后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员工的申请依法委托社保部门核定具体社保损失后依法判决。
最后,若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通过社保部门核定损失数额、参照经济补偿金等方式)或参照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数额由社保部门核定)按月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