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那些写入合肥中院工作报告的“典型案例”
来源:正言 2022-01-12 17:30:41 责编:于迟

1月12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晓东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合肥中院向大会报告工作。报告中提到的那些典型案例,是合肥市两级法院2018年以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写照。小编特选取其中5件典型案例,一起来感受这些案例背后所映射出的司法的公平与善意,责任与担当。


01、加装电梯案

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中央电视台《民法典进行时》开篇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合肥市绿园小区一业主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阻挠电梯施工。多次调解后,住在3楼及以上业主将一楼业主起诉。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一楼业主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幸福工程。本案系合肥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而形成的诉讼案件,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等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基于法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所形成的多数人决议,从法律层面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出解读,作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价值判断,在引导相邻居民友善互助,理性解决邻里纠纷,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充分展示了民法典实施后给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也是合肥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

 

02、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入选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居住权益是人的基本权益,对于年迈的老年人更是如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尚没有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0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某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最高法院“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魏某某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由邓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由魏某某收购、销售。后邓某某、汪某某等人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0万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等3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魏某某等33人对其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33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等33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魏某某等人非法收购、销售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其侵权行为事实,判令魏某某等33人对其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巢湖是长江中下游五大淡水湖之一,是长江水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水面资源丰富,渔业资源富饶。近年来,巢湖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趋恶劣,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本案中,魏某某等33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白米虾、毛草鱼等水产品,直接导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种数量减少,破坏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不仅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让其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以生态修复为重心,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的司法理念,对筑牢长江生态安全边界,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维护巢湖及长江中下游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04、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向东修理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种业公司)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对“郑麦9023”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东修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皖垦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向东修理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向东修理部不知道种子来源公司未在安徽省取得“郑麦9023”的生产经营权,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向东修理部的涉案行为未侵害皖垦种业公司对“郑麦9023”享有的安徽省区域内独家经营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皖垦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作为农业的“芯片”,种业是最具科技含量的领域之一。在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正成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进一步明确了侵权种子销售商应对所售种子的合法来源承担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否则需要依法承担侵害品种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明确了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品种权独占许可人属于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需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后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品种权侵权诉讼。合肥法院高度重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构建立体保护模式,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培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审判品牌,为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农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05、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2020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滨湖投资集团)主张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融侨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融侨悦城融侨里商铺使用“小罍街”的名义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滨湖投资集团注册了“罍街”商标,并在众多城市建设了以“罍街”命名的商业街区,将“罍街”等商标用于其开发的商业项目中,涉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使得“罍街”商标和“罍街”商业街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该商标中“罍街”文字作为该系列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滨湖投资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融侨置业公司在融侨里商铺招商及销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样,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其公司与滨湖投资集团旗下的罍街项目存在合作等商业关系的攀附故意,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融侨合肥公司的商铺与滨湖投资集团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令融侨置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融侨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自媒体时代,西安大唐不夜城、重庆洪崖洞、杭州西湖宋城、长沙文和友成为消费者竞相追逐的“打卡”圣地,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上述街区已经成为所在城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标识。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运营商在借鉴经验模式的同时,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严重扰乱了消费市场秩序。本案中,罍街是合肥最具特色的餐饮、文创街区,并且罍街项目广泛分布省内外区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融侨公司在商业地产销售及品牌招商过程中使用“小罍街”等宣传用语暗喻与罍街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罍街存在特定的关联,对两者之间的商誉产生混淆。本案判决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肥乃至安徽特色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合肥特色的人文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合肥特色文化标识的打造,用“司法之手”擦亮合肥的“江淮瑰宝”发挥了积极作用。(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