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法院敲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第一槌”
来源:纪莉勉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 2022-01-18 10:46:59 责编:于迟

1月12日上午,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秀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自1月1日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该院首次以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某所住房屋开展装饰改造工程,工程总造价15000元,工程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0日竣工交房使用。李某某预付10000元工程款。但王某根本不具备此类工作的专业技能,造成装饰物料和房屋原下水道损坏严重,直至2020年11月22日工程仍没有实质性进展。后李某某重新找他人施工。王某口头承诺退还已支付的10000元,但一直未退。

承办法官庭前阅卷,发现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决定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按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审判组织简化,但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减。

据悉,审理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使用的程序,从结构上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环节。独任制是相较于合议制而言的,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是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这一程序的应用,能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全面提升司法效率,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旨在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纪莉勉 安徽法制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