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信送达民事裁定书
来源:方芳 邓忠山 2022-01-21 14:30:12 责编:于迟

1月11日下午,舒城县人民法院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新规定,通过微信方式向远在陕西咸阳的王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诉讼服务从“见面办”到“指尖办”。

家住陕西咸阳的王先生,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起诉至舒城县法院。受疫情影响,王先生无法赶到安徽舒城开庭,也无法出门邮寄相关材料,于是焦急地电话联络舒城县法院法官。在法官助理指导下,王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案件申请书》,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办法官同意了被告王先生的延期申请。

根据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在征得王先生同意后,法院通过微信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对其进行了送达。

相关链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力度,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提供了法律依据。(方芳 邓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