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下午,肥东县人民法院钟成胜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多重法律关系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6月24日,杨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并签署《投保单》及《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险费501.37元,若投保人未按时还贷,保险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六,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019年6月27日,杨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约定贷款金额为30000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 75%上浮50%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7.125%, 贷款期限 36 个月,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等内容。同日,杨某的妻子汤某自愿为杨某的上述保证保险业务提供反担保并签署《反担保书》。后该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杨某未能按时还本付息。
2020年10月15日,该银行向杨某发出《代偿债务通知书》,内容为:杨某还贷已逾期达80天,现已由保险公司在2020年10月15日代为清偿,共偿还贷款本息合计21160.22元。依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单》约定,您将需向保险公司偿还其对某银行代偿的上述款项。同时,该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一份,确认“贵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单项下代偿款21160.22元已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同意接受上述赔款,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赔款的同时将其对借款人(投保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贵公司,以解决上述保单项下的全部索赔”等内容。
1月11日,该保险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汤某共同支付代偿款21160.22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
经过研究,发现该案存在四重法律关系:一是杨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二是杨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三是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四是汤某与保险公司的反担保关系。因保险公司已替杨某偿还银行贷款,故保险公司取得了向杨某和汤某追索的权利。
该案虽然复杂,但标的额不大。为化解纠纷,钟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杨某和汤某对未还银行贷款及利息部分共计21160元予以认可,但是对保费和违约金部分的计算方式及金额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分歧。
杨某和汤某认为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规定,还是保险公司主张的内容,费用都过高要求酌减。保险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做出了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钟法官耐心细致地给保险公司和杨某等作解释。最终,在开庭之前双方达成了共识:杨某和汤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共偿还保险公司理赔款21160元和违约金2000元合计23160元,保险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争议。
1月26日15时,杨某、汤某与保险公司在肥东县法院第七法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送达《调解书》。至此,一场多重法律关系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