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霍山县佛子岭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85岁的陈某因大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向佛子岭司法所提起调解申请。司法所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查得知,陈某一直与二儿子一起生活,二儿子已去世多年,其本人便与二儿媳生活在一起,随着老人的重孙出世,二儿媳也无精力和时间照顾老人,现老人年事已高,而且患有严重心脏病,经常犯病需要人贴身照顾,然而大儿子一家常年在外打工也不回来,既不出钱也不出力。调解中,大儿子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赡养老人,只因老人名下的山场、土地在其二儿媳家,大儿子要求一并解决。
经调解,老人与二儿媳达成分家协议,随后老人又与大儿子达成赡养协议,老人名下的山场、土地均跟随老人一起到大儿子处,老人今后的生老病死所有事项均由大儿子负责,老人百年以后所有的山场土地也均由大儿子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至此,老人的赡养问题终于有了着落,老人向调解人员不停地表示感谢。
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或生活困难时,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司法所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通过法理和道德说服、引导,让赡养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为被赡养人晚年生活撑起一片天。(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