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统一部署,经对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拟废止《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等两部法规,目前正征求公众意见。
据介绍,《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于1996年12月31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在既往的一段时间内,该《条例》曾对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自2000年起,国家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又废止《农业税条例》。该《条例》的主要规定已经过时,不再适用。
《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较低、筹资筹劳集体决定困难等原因,该《条例》规定的村民筹资筹劳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情形较少出现,大多数村庄多年来未实施过筹资筹劳活动。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后,开始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鉴于此,该《条例》规定的调整对象基本消失,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再通过村民筹资筹劳解决,遂被纳入拟废止项目。(安徽法制报记者 周莹莹)